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9-25 点击数:

学院各班级:

  为做好我院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八厅关于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包括以下13类(2023年国家划分类别新增至12类):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残疾人子女;

8.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9.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10.低保家庭学生;

11.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2.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1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是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生,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

1)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

2)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

3)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或单亲家庭,供养方经济困难;

4)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或经济落后的偏僻山区,且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学生;

5)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殊原因,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四档,即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和不困难。

1.特别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13类条件,且因各种情况造成其家庭无经济来源,能支付部分或无力支付学杂费与生活费的学生。

2.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13类条件,因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且仍有部分欠债,经济来源少或无固定经济来源,仅能负担学杂费的学生。

3.一般困难学生:是指符合1-13类条件,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筹集到的资金可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生活消费水平远低于一般标准的学生。

4.不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在上一学年在困难生库中,本学年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新入库学生填写《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确认表》、《申请表》,学院自行印制)《确认表》或《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由学院自行存档备查。

2.民主评议

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填写《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附件4)。

3.公示审批

学院评议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程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院初评结果,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报送

各班级报送以下材料:

各班级于1018日下午5点前将初评结果《附件5认定排序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给相对应的年级辅导员老师;于1025日下午5点前将《附件5认定排序汇总表》纸质版交至相对应的年级辅导员老师。

附件:1.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放弃意愿确认书

4. 班级认定民主评议记录单

5. 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排序汇总表

6. 各级困难认定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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